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

根据财税公告2023年第11号公告,涉及的部分成品油6月30日以后均需通过成品油模块开具。

 

 

如存在30日以后通过非成品油模块进来的进项需退回。

 

30日之前进来的非成品油模块进项需尽快处理,开具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,如进项发票、库存情况等。上述请务必于7月落实到位。

创建时间:2024-03-04 19:14